慢病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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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病工作计划 篇1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以确保我辖区人民群众健康为目的,现拟定我院20xx年慢病防治工作计划如下:
1、为了我辖区人民群众的健康,为慢病的基本情况必须掌握,各村的自然情况,易患人群的年龄、性别,做好统计分析,并且对患者给予相应的干预措施。
2、抓好基层村医业务素质,积极参加县里举办的各种培训班,以促进基层工作的进展,以及村医素质的提高,来更好的服务于群众。
3、因为慢病防治工作开展得比较晚,各种业务资料不够健全,必须加强业务档案的'管理与完善。
4、村级医生做好慢病患者的登记,填写肿瘤病例报告卡,并且及时上报乡级防保部门,我院防保部门做好汇总后统一上报县级疾控中心,数据准确避免漏报。
5、对于高血压、糖尿病易患高危人群要进行定期监测和行为干预。
6、为了人群的健康降低慢病的患病率,必须做好健康教育宣传工作,积极开展以倡导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为主题的各类文体活动,以扩展宣传面来减低慢病发病率。
以上为我院20xx年慢病防治工作的初步计划,根据工作所需,在以后工作中还需不断完善改进。
慢病工作计划 篇2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是一组发病率、致残率和死亡率高,严重耗费社会资源,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疾病。区创建慢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是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国家卫生城市必备的条件之一。为了落实区创建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高血压、结核病、糖尿病等慢性病的防治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计划:
一、严格执行35岁以上社区居民首诊测血压制度。
门诊各科诊室配备血压计,首诊医师需对区35岁以上的首诊病人进行血压测量,并将血压值记录在门诊病历的“备注栏”内,对血压异常的门诊病人进行必要的健康宣教。门诊部负责对门诊各诊室血压监测情况及门诊病历、门诊日志登记情况进行日常督导,发现问题,制定措施整改,确保该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设立健康小屋方便门诊就诊病人进行健康自测
在医院门诊大厅设立健康自测点(健康小屋),配备电子血压计、身高体重计、体质指数模板、腰围尺、血糖仪,方便就诊群众进行健康自测,并专人负责对自测结果进行登记。健康小屋的搭建由门诊部及后勤保障部负责。健康小屋设施的配备、检测结果登记及日常管理由门诊部负责。
三、切实落实好心脑血管、恶性肿瘤等慢性病报告制度
门急诊、住院辖区内的初诊病人,如确诊为:
1、心肌梗死和心脏性猝死、脑卒中(包括原发性脑实质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
2、恶性肿瘤病例。由首诊医生负责填写报告卡,为分析评价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疾病的发生、流行、控制、预后和预防控制效果、卫生决策、科学研究提供数据支持。
四、加强死亡报卡的'管理
要求临床医生对发生我院院内的所有死亡病人均填写死亡报卡,并在死亡一周内上报预防保健科进行网络直报。死亡报告率要求100%。
五、加强就诊患者的宣教
切实做好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庆祝活动及10月8日全国高血压宣传日、11月14日国际糖尿病宣传日等健康宣传活动。每月定期举办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的预防知识健康讲座,向广大居民传递高血压病、糖尿病及其他慢病的防治知识,真正架起了医患之间、社区和群众之间的连心桥,为居民的健康撑起了保护伞。
慢病工作计划 篇3
为进一步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工作在我县全面开展,遵循突出重点,分级管理的原则,以规范化建设管理为标准,以创建“慢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健康湖北”、“疾控工作强基工程”为契机,结合我县慢病防治实际情况,努力推进湖北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逐步开展示范创建等健康促进活动,加强业务培训,为我县慢病综合防治的开展,特制订xx年慢病综合防治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项目服务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工作,全力做好慢性病相关的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项目服务的工作落实。xx年常住人口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要达到100%(纸质和电子),65岁以上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患者登记率达到60%及以上,规范化管理率达到60%及以上,血压、血糖控制率达到45%及以上。
(二)重点做好慢性病综合防治工作,以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建档为支撑,积极探索以人群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高血压、糖尿病、老年人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为重点的慢病防治工作方法与途径。
(三)积极开展慢性病控制工作。促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死因监测、网络报告工作及肿瘤监测工作的进一步实施。督导乡镇卫生院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工作任务的落实,加强质量控制,提高数据质量。
(四)积极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以示范创建工作为重心,指导全县开展形式多样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相关的健康宣传、健康促进活动。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落实居民健康档案、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相关的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项目服务工作。
1、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慢性病健康教育为重点,探索疾控机构指导基层公共卫生开展慢病防治的方法与模式。
2、做好业务指导与培训,推广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湖北省慢病社区综合防治技术,举办慢性病综合防治培训班,加强慢病防治队伍能力建设。
3、每季度开展居民健康档案、慢病管理情况的督导、统计和评估,并在全县进行信息通报。每月及时上报、审核公共卫生信息报表。
(二)做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相关的死因监测、肿瘤监测工作。
(1)在县直医疗机构开展死因监测、肿瘤监测工作,做好常规死因网报审核及分析工作。
(2)加强死因、肿瘤监测工作督导,提高死因、肿瘤监测工作质量。
(3)举办死因监测培训班,提高专业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慢性病人随访管理
1、通过居民健康体检对发现的.慢性病进行登记、管理,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和老年人健康管理,积极推广患者自我管理模式。
2、督促落实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的高血压病人、糖尿病病人进行一年不低于四次面对面随访工作,落实对老年人进行一年一次健康体检和重性精神病人的随访管理,按要求做好相关项目检查,做好随访记录、填写存档备查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做好服务券的督导、管理工作。
(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1、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相关知识的宣传健康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进行宣传慢性病防治知识。
2、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慢性病人进行慢性病防治知识讲座。
(五)积极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1、按照省卫生厅《湖北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在全市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重点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示范创建活动,有计划地在全县建立示范社区,示范单位、示范食堂、示范餐厅、示范超市等,进一步调动广大居民的积极性,逐步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2、在城关、红塔、军店、化龙等重点乡镇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试点。规范和完善健康促进活动内容,为全面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探索和经验收集,并做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信息上报工作。
三、工作进度
1、指导各乡镇制定本年度慢性病防治工作计划,制定完成每季度督导计划和方案
2、制定完成“5.31”世界无烟日、“9.20”全国爱牙日、“10.8”全国高血压日、“11.14”世界糖尿病日等相关慢性病宣传日计划、方案,指导开展好宣传活动,并完成宣传总结工作。
3、全年开展“肿瘤监测”、“死因监测”、“全民健康行动”工作,并做好报表、年报分析、统计总结工作。
4、12月份整理资料,迎接上级有关部门的年终检查和考评工作。
慢病工作计划 篇4
为了落实镇乡两级公卫办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防治工作。联系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计划:
(一)任务目标
1.执行35岁以上社区居民首诊测血压制度;每年至少测四次血压和血糖。
2.对新发现的高血压、糖尿病病人必须建立规范完整的档案资料,建档率和规范管理率达90%以上,有效随访率达85%。
3.辖区内35岁以上户籍居民高血压发现登记率应达100%,糖尿病发现登记率应达100%以上。
4.高血压、糖尿病的上报资料准确、完整、及时。
(二)具体措施
1、设专人负责社区各项慢病防治工作。
2、首诊测血压,35岁以上居民每年至少测四次血压和血糖,做好居民的周期性体检(一年一次)。
3、掌握辖区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人数,有规范完整的病历档案和名册登记(高血压发现登记率达100%,糖尿病达100%),规范管理和随访率均达95%以上,每年随访四次。
4、掌握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群(常住人口)的`基本情况,健康档案等资料齐全,开展老人周期性健康教育工作,有开展工作记录及资料。
5、按要求对重点人群督导访视,并有记录。
6、按照慢性病防治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地将慢病防治工作相关原始资料统计成报表,按时上报。
7、按照各类慢病防治的需要,积极开展相应的慢病防治,健康宣教育及健康促进工作。
慢病工作计划 篇5
一、组织机构职责
(一)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职责是:
1、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3、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
4、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使基金发挥最大效益,维护参合者权益;
5、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违纪行为;
6、定期向县委、县人大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业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管委会下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合中心),其职责是:
1、执行管委会决定,负责审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2、按照规定筹集、管理和使用合作医疗基金,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
3、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等情况;
4、及时公布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5、按时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三)定点医疗机构及其职责
1、定点医疗机构分为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及慢病门诊三种。
①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村卫生室标准并经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验收合格的村卫生室,各镇卫生院。
②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县医院、县中医院、京东医院、妇幼医院、安康医院、县医院妇产医院、17所镇卫生院;市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市开滦医院、工人医院、人民医院、协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市五院)、传染病医院、骨伤医院(市二院)、华北煤炭医学院附属医院、第255医院、市中医院、开滦精神卫生中心。
③慢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合法票据的各级公立医院。
2、各级医疗机构执行标准:
①妇幼医院、安康医院、县医院妇产医院、17所镇卫生院执行镇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
②县医院、中医院、京东医院执行县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
③市开滦医院、工人医院、人民医院、协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市五院)、传染病医院、骨伤医院(市二院)、华北煤炭医学院附属医院、第255医院、市中医院、开滦精神卫生中心执行市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
④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非定点医院补偿标准。
3、县农合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如下职责:
①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参合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诊疗服务;
②严格掌握治疗原则,坚持合理用药,并严格按规定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执行,目录内药品使用率镇级医疗机构在96%以上,县级医疗机构在90%以上,具体要求由县农合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严格执行,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需经患者同意并签字;
③药品价格、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规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④使用合作医疗统一表册,并定期汇总报送;
⑤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全省统一软件,做到出院即报。
二、基金筹集及信息录入
(一)筹资标准:采取个人出资与中央、省、县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财政补助资金2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100元;省、县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100元),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共计230元。首先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再按每名参合农民25元计提门诊统筹基金,其余用于住院统筹、慢性病门诊补偿、分娩定额补偿。
(二)筹资方法:由县农合中心在县财政设立专用账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参合者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村委会、镇政府的程序逐级上缴,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个人缴费部分的筹集工作。农村特困户、五保户、孤寡老人、烈属、七至十级伤残军人、带病复员军人、残联颁发残疾证的残疾人,由民政局、残联负责提供名单,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资助。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但其父母当年已经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新农合,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当地一人最高封顶线。新生儿当年不再缴纳个人参合费用,也不统计为当年新农合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也不追加相应的补助资金。
(三)缴费时间:每年11月底前完成缴费,个人上缴资金一次到位,中途不退还、不补办。
(四)信息录入:各镇政府负责本镇信息录入、数据核对工作,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电子版报县农合中心。
三、住院统筹、慢病门诊补偿报销范围及非报销范围
(一)下列医疗项目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1、参合农民因自然疾病或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自杀、自残等除外),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公立医院就医所支出的药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处置费、护理费、抢救费等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标准报销;
2、药品报销范围:各级纳入住院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律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省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管理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住院补偿比提高5个百分点。
3、诊疗项目补偿范围: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执行。
(二)下列项目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1、服务项目。
①挂号费(包括特需门诊、专家门诊挂号费),门诊、住院病历工本费;
②出诊费,自请会诊、外请专家手术费,点名手术费,检查、治疗、手术加快费,特需医疗服务费,新生儿费用,陪护费,包床费,护工费,高价病床费(超过最低床位费的费用);
③就医、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
④伙食(营养)费,生活用品费,洗理费,担架费,书报费,保健档案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和医疗费用结算单中“其他”项目中的费用;
⑤输血费(包括全血、成份血和血液制品);
⑥《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范围外的诊疗项目(包括新项目、新技术、新器械、新材料等);
⑦医疗机构开展的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审核批准的诊疗项目。
2、非疾病诊疗项目。
①各种健美、美容、美发、美体、减肥、增胖、增高等;
②非功能性整容、矫形(足内、外翻,蹼状指、趾,口吃,兔唇,斜颈等);
③镶牙(包括种植牙)、洁齿、色斑牙、牙齿畸形矫治及其后遗症;④装配义眼、假发、假肢等;
⑤验光配镜(包括隐形眼镜)等。
3、预防保健项目。
①预防接种、预防用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及其并发症的诊疗费用;
②妇女、儿童保健及其并发症的诊疗费用;
③婚前检查、妊娠遗传病诊断;
④保健按摩、足疗、水疗、体疗、食疗、气功医疗等;
⑤利用新农合大病统筹基金进行的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出国、出境健康体检),医疗咨询(包括健康咨询、心理咨询)等;
⑥有专项经费支持的各种疾病防治项目,如结核病防治、艾滋病防治、血吸虫防治、地方病防治等
⑦国家免费治疗的疾病项目,减免费用的'治疗项目减免费用部分。
4、保健、康复器械及用品。自用保健、康复的各种按摩、磁疗、检查、化验、治疗的器械和用品,包括助听器、矫形器、牵引器、拐杖、轮椅、按摩器、磁疗用品、护背、护腰、护腕、护膝、血压测量仪、血糖检测仪等。
5、治疗项目。
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②视力矫正术、康复医疗等;
③音乐疗法(精神疾病患者除外)、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治疗项目;
④腋臭治疗、性病治疗、障碍、男女不孕不育症诊治、流产及其后遗症、非病理性终止妊娠及其后遗症等;
⑤计划生育及其并发症、后遗症的诊疗费用;
⑥本院借助外院仪器设备与外院合作治疗的项目发生的费用。
6、不予补偿的情形。
①工(公)伤、有责任人的交通肇事及其后遗症、打架斗殴、刑事肇事,酗酒、吸毒、服毒、戒烟、戒毒、自伤、自残、自杀及医疗事故等;
②计划外生育(包括自然和病理分娩);
③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④各种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工伤、伤残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等;
⑤在住院期间去外院检查、治疗等发生的费用;
⑥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⑦非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⑧住院时间不足48小时(转院除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⑨非微机打印票据显示的一切费用。
(三)有关住院费用报销的规定
1、床位费:每床每日市级以上按18元、县级按15元、镇级按10元标准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支付;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2、参合农民参加商业性医疗保险的,其发生的住院费先由农合中心补偿,留存票据原件,农合中心为其提供票据报偿手续。
四、运行模式及报销比例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自年1月1日起我县实行大病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门诊、住院管理模式及补偿比例如下:
(一)门诊统筹管理及报销比例
1、门诊统筹的补偿范围
①治疗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小儿头皮静脉注射、灌肠、换药;
②医技检查费(限镇卫生院):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
③材料费: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
④药品费:镇按《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村按《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规定执行。
2、补偿标准
①补偿比例: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参合农民在定点门诊就医发生的补偿范围内费用,按30%比例补偿。
②封顶线:实施年度内,参合农民每人每年最高补偿40元。
3、补偿管理
①接诊人员应开具新农合专用处方,详细填写药品名称、规格、剂型、用法及诊疗项目名称、数量。
②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与县新农合管理系统联网。参合患者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在本村定点卫生室(本村无定点卫生室的,由镇新农合管理站指定就近的定点村卫生室)或本镇卫生院就医发生的补偿范围内费用,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合法门诊单据及双联处方,按补偿标准当即予以补偿,并打印结算单(一式三联),由患者签字。在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单次补偿不超过10元,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单次补偿不超过6元;每人每天最多补偿一次;家庭成员之间不能统筹使用。原门诊家庭账户有余额的,可以冲抵自付费用。
③即报人员应遵循“先验证,后补偿”的原则,认真查验证件和处方信息,将有关信息录入合作医疗管理系统,打印结算单。填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以下简称为“门诊登记表”),并由参合患者在门诊登记表和结算单上签字,留存联系电话。
④镇卫生院平均处方金额控制在40元内,村卫生室平均处方金额控制在25元内。县农合中心每季度统计一次,对处方金额超过标准的,在基金拨付时扣除超额部分的20%。
⑤各定点医疗机构即报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各定点村卫生室每月最后一日下午打印月结表和门诊统筹报销公示表(一式三联),按规定顺序整理门诊统筹补偿公示表(审验签字后返还)、月结表、门诊单据、处方(第二联)和补偿单(第一联),并于下月2日前报镇新农合管理站审核。管理站汇总后,填制当月定点补偿汇总统计表,加盖新农合管理站业务章,报到县农合中心复审。县农合中心复审无误后,核拨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资金。
(二)住院统筹管理、慢病门诊补偿、住院分娩及外伤住院
1.普通住院
同一参合农民本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均扣除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
住院报销程序:
①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实行出院即报。但无责任人的外伤和同时参加商业性医疗保险的,在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执行出院即报。执行出院即报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记好住院补偿台账;不执行出院即报的参合农民,自出院之日起两个月内携带就诊医疗机构的合法有效票据、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户口本或身份证、合作医疗证、转诊证明书、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无责任人的外伤)到县农合中心办理补偿。
②参合农民在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自出院之日起两个月内,需携带就诊医疗机构的合法有效票据、住院费用结算清单、诊断证明、户口本或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病历复印件、转诊证明书,正常分娩及剖宫产者需另携带《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农合中心办理补偿。
2、分娩补助与外伤补偿
产妇分娩实行定额补助,不按住院报销。正常分娩每人补助200元,剖宫产每人补助300元。定点医院应将《准生证》及《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存入该产妇病历资料中。
无第三责任人外伤者住院予以报销。镇级医院起付线500元,补偿比65%;县级医院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50%;市级以上(含市级)起付线3000元,补偿比35%,非定点医院补偿比30%。
3、特殊重大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
①下列特殊重大慢性病纳入大额门诊补偿范围:高心病合并慢性心功能衰竭、高血压Ⅲ期高危极高危以上、有严重神经、精神、肢体功能障碍的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中及重度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期、肝硬化、尿毒症肾透析、Ⅰ型糖尿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伴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冠脉支架及冠脉搭桥术后、强直性脊柱炎,共16种。
②申报程序:实施年度内患者凭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及住院病历复印件申请特殊重大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填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重大慢性病大额门诊报销补偿申请表》,经当地卫生院合作医疗管理站初审、报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批合格后,可享受特殊重大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
③就医规定:符合条件的参合患者,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病门诊医疗证》在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门诊检查治疗,产生费用纳入大额门诊补偿范围。每次带药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
④报销方法及时间:实施年度内分两次报销,第一次报销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1日至12月25日。患者凭对症药品处方、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及票据,可享受起付线300元、补偿比50%的补偿,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金额3000元。
4、年度报销限额。
同一参合农民既有住院补偿金额,又有其他病种补偿费用的,年度总报销金额封顶线为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