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调查报告
爱习作提供的学生调查报告(精选5篇),经过用心整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学生调查报告 篇1
一、调查时间:
20xx年x月。
二、调查方式:
采访调查
三、调查对象:
90后大学生
90后大学生拥有驾照的比例相对较高且毕业后短期内购车愿望较强,首选购车目标不再是低端入门级车型,而是10万至20万元的中型车。不过,近半数90后认为家庭会为自己购买第一车支付购车款。
8成被调查者
未毕业即有驾照
此次对于90后的调查中,在校期间就拥有驾照的人数达到5x00多人,占八成以上。希望在毕业后的1—x年内购车的总人数占到了总调查样本的88%。从5年前某媒体一份抽样调查显示,当时20岁出头的年轻人购车意向要比5年后这次调查的结果晚至少两年,也就是说,5年前对当时刚毕业的学生来说,买车最短时限是x-5年,如今大学生购车意向的时限已经缩短为1-x年。
购车向家里要钱
“90后依赖症”显现
对于通过何种途径购车,有42%的毕业生在考虑购车时会寻求父母支持。这一统计结果,比例远高于希望通过自力更生购车的群体。从这个角度看,自80后开始举两家之力为新生代操办的“中国式消费”仍在新一代90后的家庭中持续。在“刚毕业,为什么要买车?”的问题上,45%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喜欢驾驶”,而选择代步的为6%。
10-20万元成首选
本次调查中,结果显示90后们对于带“t”的涡轮增压车明显“感冒”。此外,45%的被调查90后首选目标是10万-20万元车型,这与6年前腾讯网做的类似调查结果大相径庭。6年前大学毕业生第一辆车的目标价格仅是5万元档。这也说明时下的90后在购买力上比几年之前已经强了很多。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调查问卷反馈中,“品牌、油耗”等关键词成为了众多大学生人群考虑的重点,90后对于价格并不敏感,只有8%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关注“优惠促销”。在品牌钟爱度上,德系车在90后人群中的关注程度要远远高于日系车和美系车。有趣的是,相当一部分学生在首选车型颜色上为白色。
学生调查报告 篇2
通过这次调查活动,我了解到:随着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为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使环境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已经构成了严重威胁。每当大风刮起时,空中就弥漫着黄色的粉尘,有时在空中还飞舞着白色塑料袋。使人们出门十分狼狈。因此,解决环境问题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我在塘厦镇,虽然每天都有500多名环卫工人日日夜夜与 白色污染 作着斗争。但是,改变这种状况,光靠环卫工人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提高我们大家的环保意识。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不是一个人造成的,所以保护环境应该是全社会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同时,我也懂得了:我们就是社会的主人,改善地球环境,是我们这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应该努力增强环保意识,节约资源。如果全球人人破坏,天天破坏,地球就会变成垃圾场;如果全球人人环保,天天环保,就能创造一个美好的世界。让我们携起手行动起来,共同努力保护好地球 我们共同的家园。
为此,我们建议从我们自己做起,从一点一滴小事做起,要做到:
不乱扔垃圾及废弃物,将垃圾放到指定的垃圾箱内。
我们学校早已经设置了 垃圾分类存放处 ,我们就要积极参与和宣传。
不要浪费,包括不浪费一张纸、一滴水、一分钱。
尽量不用、少用塑料袋,要积极使用可再生利用的用品,减少白色污染。
发现身边有破坏环境的行为时,要主动制止!
学生调查报告 篇3
塑料袋转眼间就成为了我们生活中离不开的东西。但是,在“简单、方便”的背后,又有多少人知道他们随手扔下的一个胶袋、一个快餐盒、或是其他的一次性器具所影响的后果为此,我做了一次关于塑料袋使用、及污染情况的社会调查。
调查时间:周六早上
调查地点:我们家门口的菜市场和周边小餐馆
菜摊上摆放着或红或紫的塑料袋;肉店墙上挂着红色的塑料袋;水产品摊位上,塑料袋比一般的塑料袋厚了许多,有黑色和红色两种。
熟食摊点上,不管是馒头、包子、糕点还是酱肉、烤鸭、炸虾、凉菜统统是用白色、红色、浅蓝色的塑料袋来包装。
再来看看这些来菜市场采购的人们,个个满载着大大小小不同颜色的塑料袋子,很少看见有提环保购物袋的,可见塑料袋的使用相当普遍。
最后我在一些餐馆发现,塑料袋的使用更是普遍,为了省去洗碗的麻烦,饭馆一般都会在碗上套个塑料袋。这些塑料袋一般都是白色的,分为透明的和不透明的两种。稀饭、凉皮、拉面、饺子等无一例外都会在和塑料袋的亲密接触后进入顾客的肠胃。
经过调查得知这些市场上用的塑料袋大多是一些小商贩上门推销的,有些是从批发市场上批发的廉价塑料袋,在质量上根本没有保障,大多都存在质量隐患。而人们对塑料袋对人体的危害知之甚少,表现出一种冷漠,那么塑料袋究竟对人体的危害有多大呢
小学生四年级社会调查报告
现在的社会比以前更发达,家庭也更加富裕。爸爸妈妈的工资不是1000元,就是20xx、3000元以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学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孩子们就可以随心所欲的向爸爸妈妈讨要零花钱了。可是,他们拿着这些钱到底想买什么呢我怀着疑问的心情,做了一份调查报告。
调查
我发现,麻辣和烧烤最受小朋友的欢迎。地摊周围总是挤满了人,弄得水泄不通。还有一些玩具也销售得很快,比如说“变形金刚”、“芭比娃娃”、“战斗陀螺”、“库洛牌”.都是孩子们爱玩的玩具。也有些孩子喜欢和别人攀比,花钱去买比别人更贵、更漂亮的东西。还有些孩子拿钱去买恶作剧物品,去吓唬自己的朋友。
分析
1、在学校里,手拿麻辣和烧烤的学生随处可见。或许,麻辣和烧烤就是让学生乱花钱的罪魁祸首。
2、玩具是人童年时不可少的物品。玩具的开销也占用了我们学生的大部分零花钱。还有大多数学生喜欢把玩具带到学校里来。这样不仅会影响学习,还会违反校规。结论
经过我的调查,我得知,许多孩子差不多都是以买早餐的名义来讨要家长的钱,然后去买地摊上的零食、玩具,甚至有人拿着钱去网吧,连不吃早餐也行。这样的行为不仅影响我们的身体健康,而且会影响学习。
建议
我建议,学校应该采取更好的措施阻止这种现象再次发生,严格管理学生在校园里的饮食情况,注意孩子们的健康。这样才会让祖国的花朵开得更加灿烂!
学生调查报告 篇4
调查提纲
一、调查时间:20xx年xx月15日―05月08日
二、被调查单位:重庆第二公共交通公司
三、被调查人:重庆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办公室
四、被调查人:宋良远重庆市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办公室主任
五、时间安排:
1、xx月15日至xx月23日,收集有关资料,作好调查准备;
2、xx月23日至xx月30日,到被调查单位向被调查人进行调查;
3、05月01日至05月06日,整理调查记录,起草调查报告初稿,经指导教师辅导修改后
定稿;
4、05月07日至05月08日,按市电大要求进行打印装订。
调查记录
一、时间:20xx年xx月28日下午14时至17时
二、地点:重庆市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办公室
三、调查人:江涛(以下简称江)
四、被调查人:宋良远重庆市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办公室主任、(以下简称宋)
五、调查内容:重庆市公交客运中安全问题的有关情况
六、调查记录:
江:宋主任,最近看到几则有关公交车上的人身伤害的报道,想了解一下公司就营运安全义务方面的情况
宋:好你主要想了解哪些方面的问题。
江:我首先想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
宋:好的,重庆市公共汽车始于1932年5月,1933年9月成立重庆市公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46年筹建电车,1955年底试运行。公司目前拥有营运车辆644辆,公司现下辖16个大公共汽车营运路队,5个小公共汽车营运路队,1个大型一级汽车保修(场)。公司下设安监科专门负责安全责任的管理。
江:在请问一下公司服务中涉及安全责任主要集中在哪几个方面。
宋:主要是因营运车辆运送中的乘客的人身损害方面。
江:那么主要是什么原因引起的?
宋:主要是两个方面引起的,一方面是因营运车辆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运送责任,另一方面是由于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
江:那么,这两个方面谁占比重大,
宋:目前是营运车辆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事故占比重大,但是近来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有上升趋势。
江: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安全事故有什么特点。
宋: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安全事故有两个特点:一是因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事故,比往年逐步下降。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40%。但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有所上升。近来公司处理的此类安全事故有所增加。
江:那么,公司是怎么处理此类安全事故的?
宋:公司处理的原则的依法办事,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以及重庆市相关规定处理,至于具体的办法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就不便说老。
江:那么,就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公交公司有没有责任,宋主任个人认为该怎么看。
宋:这个问题如果站在企业的方面,当然是要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可以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来实现。当然消费者的权益也要维护,所以我们的处理此类问题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解决。
江:今天占用宋主任这么多时间,非常感谢,再见。
宋:不用客气,再见。
本文对公交公司因安全义务引发的人身伤害的原因、特点,及相关争议进行了调查,分析了因安全义务引发的人身伤害主要原因和突出特点,并就如何处置和适用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了分析,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因安全义务引发的人身伤害法律适用提出了肤浅的看法。
一、公司概况及相关慨念
重庆市公共汽车始于1932年5月,1933年9月成立重庆市公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946年筹建电车,1955年底试运行。
重庆公交二公司,前身为重庆市公共交通公司第二行车总站,始建于1986年,拥有营运车辆644辆,公司职工4303人,退休职工631人,下辖营运线路44条。到20xx末,公司已拥有固定资产近2亿元年营运收入达8200万元,年运营里程4500万车公里,年载客能力为2。7亿人次。营运线路达到了52条。昔日单一的黄河、解放客车已被如今的豪华空调巴士、普通绿色巴士和小公共汽车等取而代之,且营运车总数已发展到了872辆。公司现下辖16个大公共汽车运营路队,5个小公共汽车运营路队,1个大型一级汽车保修(场)。
根据公路法对《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公交公司是从事公路营业性乘客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承运人。乘客是为了自身的需要以给付票款,乘坐公交车,接受公交公司运输服务的自然人。根据《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1)车票是乘客乘车的有效凭证,也是作为承运人与乘客之间运输服务合同的表现。在公交客运合同中,公交公司对乘客负有告知、救助和安全送达等合同义务。乘客则负有支付约定票款,按承运人要求乘坐公交车等义务。因此,公交客运纠纷在我国原先的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是作为合同纠纷来处理的。而且由于公交客运纠纷是发生在交通运输领域,是在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故又多援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承运人的安全义务范围
从与宋主任谈话中得知,营运车辆运送中的乘客的人身损害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因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运送义务引发的,如保证交通工具无不适行的机械故障,司乘人员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等,这部分在公交公司安全处理的客运事故中占绝大多数。另一部分是由于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如车上乘客之间引发的人身损害事故及因小偷对乘客的人身损害侵犯等,这部分在公交公司处理的客运事故中占少部分。
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的客运事故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方面是因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运送义务引发的事故大幅下降,比起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40%。因为公交公司近年来大力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安全责任的落实,加大对员工的职业培训,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对减少安全事故有较好的作用。以及近年重庆市的道路扩展工程的发展,道路状况得到改善,使交通事故有所下降。但因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有所增加,一方面,在因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中,被侵权人(一般都是乘客)往往因难以确定直接侵权主体或难以及时确定直接侵权主体,往往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以往的此类案子大多可以通过调解,公交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而现在则大多要求通过诉讼来处理。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法制不断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往往要求因公交公司不作为的行为而承担各项损失。
三、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赔偿范围
可供适用的民事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36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如乘客人身伤害是承运人在运送途中所造,要求被告公交公司给予各项损失赔偿,并承担诉讼费。关于赔偿问题,公交公司通常要求运用和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不应按《消法》赔偿。
四、承运人的民事责任有那些
一方面是乘客人身伤害是承运人自己在运送途中所造成的,如案例一,20xx年3月重庆公交217路驾驶员疏忽大意,在车进站时未注意观察乘客欲下车的情况,径自过猛刹车,导致乘客摔伤致残,原告陈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公交公司处理给予10万余元的各项损失赔偿,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公交公司辩称:原告在乘车中疏忽造成了其伤害,故对公安部门认定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有异议。关于赔偿问题,被告认为此事故是行车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运用和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因没得到有关公交公司的具体处理材料,只能从法律上来分析。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成立客运消费合同关系,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在客运合同关系中,如果承运人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侵权法规范,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竞合,对乘客的损害存在过错,承运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是第三人不法侵害导致乘客发生人身损害,承运人不作为,如案例二。因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如乘客的人身伤害来自于承运人以外的第三人时,例如20xx年王洁乘坐114路公共汽车;
途中有一名小偷用刀划破其裤袋欲行窃,原告发觉后即与之抗争。不久,王洁要求司机把车开到公安局,此时,车到站司机开门,小偷下车后跑掉。王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公交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民法通则》第106条:“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1)可见,合同当事人之间本应适用过错责任;
但就客运合同而言,法律又对之特别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承运人违约造成乘客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要承运人不能证明乘客的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负责赔偿,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承运人赔偿后,可以以第三入侵害债务关系为由,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此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实际是垫付责任。此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公交公司承担医药费的20%,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经调查,公交公司认为责任不应该由公交公司全部承担,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解决。目前也没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双方在赔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另外关于本案中精神损失的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8条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5)因客运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是否赔偿精神损失费,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伤害不予主张,造成严重伤害的,应该给予主张,但具体的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害人的获利情况等因。
五、调查体会
通过以上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公交赔偿客运纠纷中安全义务的争议重点在于适用法律和运送关系的接触而产生的安全义务。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一般伤害不予主张,如果造成严重伤害应该给予主张,但具体数额则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虽然目前公交公司安全工作中的人身伤害赔偿做到了依法、合理处置,有专门的安监部门,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法制不断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目前随着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的观念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受,以法律手段特别是通过民事责任制度来保护人权,尤其是作为人格权的基础和最高人格利益的生命健康权。对人身伤害的归责原则趋向严格化、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确认、对人身伤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都表明了现代民法对人格权的特殊保护。以后消费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将会越来越多,处理难度将越来越大,就要求公交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损害后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做到妥善处置。
学生调查报告 篇5
一、调查目标:
1.了解学生的理想
2.了解学校指导的实际情况和理想教育现状
二、调查的方法:
问卷调查(学生问卷详细调查)、学生当面了解、采访学校教师和领导
三、调查结果分析:
从15到20岁的左右的六年里,现在的孩子一般都要从中学里走过。六年的漫长时间,可以改变一个人很多的东西,甚至所获得的改变可以左右一个人一生的道路。特别是人在中学阶段的当口。人的身体,人的大脑每分每秒都在发生着奇异而深刻的变化。一点点,人从一个稚气未脱的少年成长为一个青年。这个过程中所接受的每一种思想,所做出的每一个决定,都是一个开始,而在这个阶段确立人的理想就是人生最紧要的第一步。
人的理想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生活理想、社会理想、职业理想。生活理想是基础,是人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应予以合理的满足;社会理想是人理智上的最高追求,包括国家的,民族的,人类的。而职业理想是生活理想和和社会理想之间必要的过渡阶段和中介环节。换句话说:生活理想应提升到职业理想的高度上去,社会理想应落实到职业理想的实际中来。
在人一生的活动中职业生涯既是一个人谋生的手段,实现自身价值的必需,又是服务社会、造福人类的人生实践。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就是中学生实现生活理想与社会理想的最佳结合点。
然而,当代中学生的职业理想现状如何呢?对此,笔者对一所普通高中的高一、高二两个年级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从中发现了不少的问题。
问卷显示,虽然经过了初中三年的成长,到了高一高二仍有近16%的学生认为:理想与职业理想的概念是一样的。这充分说明一个问题:这部分学生连职业理想最基本的概念都没有,更不用谈自己树立什么职业理想了。自然的,问卷相关显示:有的学生未曾考虑过自己未来的职业。那么,在其余近84%的学生中,他们对于职业理想就一定有比较清晰的认识吗?根据我对一些学生和老师的近距离了解,多数学生对职业理想的问题是比较混沌的,或者说是没有责任型的,职业理想对他们来说并没有起点或者目标的意义。有的学生曾想过有关职业的问题,实际上,也仅仅是一种对未来美好的想象,对于他们来说,最眼前的学业才是他们所应该关注的。
在问卷的主观题中,有很多学生明确地写出:理想就是考上一所好的大学。那么考上好的大学是为了什么呢?为了以后有更好的生活和工作!但是,这种好生活好工作对他们来说是极其抽象的,并没有清晰的想法和设想。他们实际上把考上大学看成了终极目的了。考上大学之后呢?再说吧!正因为有这样的思想,大学生中才会有这样的情况:学中文的不喜欢中文专业,学外语的转学法律,有的甚至放弃了学业。
在问及“是否关于职业理想的问题以后再考虑会更好一些?现在主要是学习?”时,62%的学生选择了“是”,还有近7%的学生选择了“其他”。我不禁想起了资深顾问式培训专家倪砥的《我不是在教训你》这本书中的一句话:错就错在不知要到那里去。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他举了一个例子:1962年克林顿作为阿肯色州的学生代表,到华盛顿出席了全国青少年代表大会。他们参观了白宫,受到了肯尼迪总统的接见。而年仅16岁的比尔在当时就做了一个决定,他要当美国总统,成为影响世界的人。这以后他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是为了走进白宫,几乎没有走什么弯路,在他46岁那年如愿以偿。
用三十年的时间哪一种合理的目标达不到呢,怕就怕南辕北辙。我们的学生,他们中很多人都脚踏实地没错,眼朝地下,背负着学习的铁犁向某一所大学开垦着,而这所大学所学的东西真正是他自己想要的吗?只要看看下面的问卷结果就可想而知了:对于已分科的高二年级,有近50%的学生所选的班科与自己的职业理想不一致或不知道是否一致。连最眼前的分科都没法保障是学生自己所需要的,大学就可想而知了。这显示出学生学习的盲目性,这种盲目性要持续多久,而我们的学生究竟要往哪里去?
撇开上面“有没有”的问题,我们来看看“是什么”的问题。首先,要交代的是:我调查的是一所设于小镇上的普通高中,吸收的学生大多是来自周遍地区农村的孩子,有一定区域局限性。
对于“我的职业理想是什么”这个主观题,我仔细翻阅了完整的四个班级的问卷,(其中两个高一班,两个高二班)我惊异的发现这四个班分别是全班45人中有18人,58人中有13人,67人中有18人,73人中有20人的职业理想是教师。另外,比较多的是医生,每个班里也都有10人左右,此外较多的就是警察、律师。当然也有其他种类的,但这种分布状况实在是不平衡。四、调查反思
是什么左右了我们学生的选择?是选择的范围!又是什么规定了选择的范围?是周围社会所给予学生们有关的职业信息!学生在社会、家庭、学校的重重围困以及学业的重压下,他们的眼睛所能触及并能够比较了解的也只能是这些。更何况,学生大多来自农村和小镇,视野更加狭窄,也就更加需要有关这方面的系统的指导和教育。
然而,令人担忧的也正是目前的传统教育,升学率是学校日程的重中之重,而忽视了学生发展的长远需要。现代社会的现状是高度信息化、科技化、多元化,社会发展一日千里,传统的三百六十行其实早已被打破。据统计,全国现有一万多种职业,新职业仍在不断涌现。闭目塞听就不可能得到发展的机会。中学阶段是学生吸收外在信息,定下生长基点的紧要时期,在新的形势下,非常紧要的是让学生了解社会发展状况,了解世界形势,开拓视野,这样学生才会有较高的人生起点和更高的人生标准。而对于学生职业理想教育更是起着目标性的启示作用。
1994年9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司颁布了《普通中学职业指导纲要》之中,明确表示,职业指导是普通中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任务是: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社会;了解职业和专业;了解自己的生理、心理、兴趣、才能和体质等特点;教育学生正确处理国家、社会需要和个人志愿之间的关系;增强职业意识和对未来职业的适应能力,使学生能够正确地选择符合社会需要及其身心特点的职业或专业方向。
而且明确规定:职业指导的教学课时,在初中阶段不低于15课时(一般在初二设置为宜),在高中阶段不低于20课时(一般在高一设置为宜)。职业指导的目标和内容,分初中和高中两阶段分别加以说明,并说明了职业指导的途径和方法。
然而,职业指导在学校的现状如何呢?据我了解,类似的指导往往集中在学生毕业前填报志愿时进行。其实进行的指导只是升学指导中的一部分。一般教师也往往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指导。重要依据即是高校历年招生的分数线,主要是注意学生的专业限制和录取可能。虽然减少了一些填报志愿的盲目性,但这显然比较忽视学生的兴趣,身心素质,学习潜能和个人理想,也忽视了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再则职业指导的内容并不是单纯的最后选择,更重要的是帮助学生了解自己,提高素质,发展潜质,使学生达到自我发现,自我分析,自我教育,自我发展,自我决策的高度。这些都需要从入学到毕业全过程的系统启蒙与引导,需要学生在平时就有一种对职业与专业信息较广泛的耳濡目染以及对自身的科学的观察与分析。显而易见,在现行的指导下,要求学生在仓促的时间里决定自己的命运,似乎可能违背问卷里显示的的人所支持的一个美好的少年愿望——“会努力使职业理想成为现实选择”!显然这样的指导已不符合学生发展的需求,离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发展、充分发展的目标更远。
中学生正值富于幻想,树立理想,建立人生基点的最佳时期,职业理想教育更成为当代中学生潜在的强烈需求。学校的职业理想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定任重道远,只有不断完善不断创新和落实到位才能够适应当代学生的需求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召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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